英國海關新規定:自2007年6月15日起,任何人由非歐盟國家入境英國及出境前往非歐盟國家,所攜現金高於1萬歐元(或其他等值貨幣)者,即須向海關申報。
英國稅務海關總署本(2007)年5月16日在其新聞網頁公告,依據歐盟法律規定(歐洲議會及會議第1889/2005項規定所有歐盟國家一體適用)自本年6月15日起,任何人由非歐盟國家入境英國及出境前往非歐盟國家,所攜現金高於1萬歐元(或其他等值貨幣)者,即須向海關申報。
在各機場、港口皆可取得該申報表,如不依規定申報,或申報不實、提供資訊不完整,可能被處以最高5000英鎊之罰鍰。
該署署長Dave Humphries表示,此現金申報作法有助於防制洗錢犯罪。
該項報導並補充說明:
(一)所稱現金,包括各種貨幣現鈔、支票(各式支票,包括旅行支票)、銀行匯票等。
(二)旅客在英國與其他歐盟國家之間往來則不須申報。
(三) HMRC官員不會查扣合理申報之現金,除非懷疑其正當性。
國人來英對此海關新規定應特別注意:由於國人出國向有攜帶大筆現金及旅行支票之習慣,加上來英留學生未註冊前無法在此間銀行開戶,往往將現金或銀行匯票隨身攜帶,此間英國學校一年學費又在9000英鎊以上(約合13,000歐元,超出強制申報1萬歐元之上限),如於6月15日來英同學不悉此規定疏於申報,通關時或將遭遇困擾,甚或金錢重大損失。